南晓院[2010]121号 关于印发《南京晓庄学院科研量化、奖励与资助暂行办法》等的通知(附件1).doc

作者:2018/05/31 03:54

附件1

南京晓庄学院科研量化、奖励与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院的学术声誉,鼓励和引导全院教职员工积极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和科研奖励、发表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计算奖励与资助范围

主要包括:(一)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三)立项的市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四)获奖的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五)获得国家正式批准的职务发明专利;(六)服务社会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记分类型

科研工作量记分分为Ⅰ、Ⅱ两种类型。Ⅰ类分包括:学术性专著、编(译)著;被SCIEI收录的论文;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和科研奖励等。Ⅱ类分指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等。

第四条学术著作

著作

专著

编著、译著

出版社

权威出版社

其他出版社

权威出版社

其他出版社

科研分

类别

分值

12分/万字

4分/万字

4分/万字

2分/万字

奖励

50元/分

资助

180元/万字

60元/万字

60元/万字

30元/万字

说明:

1、权威出版社:指由我院认定的权威出版社(参见附件2《南京晓庄学院学术期刊分类目录与权威出版社目录》);其他出版社:指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社。在境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科研分及奖励与资助按“其他出版社”的1/3计算。

2、由校内多名作者合作的著作,根据各人承担字数得分;若有作者为统稿人员,则由作者协商分配一定字数给统稿人员。校外作者参著部分在计算时应予扣除。

3、凡列入“晓庄文库”的著作,在计算科研分及奖励与资助时,须扣除“晓庄文库”资助之金额,超出部分给予奖励与资助。

4、奖励金额在每年年终核算并按规定扣除所得税后一次性打入每名教职员工的津贴卡。资助金额则存入每名教职员工的科研帐号,根据《南京晓庄学院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滚动使用。下同。

第五条学术论文

项               目

科研分/

类别

奖励  (/)

资助

(元/篇)

Nature(《自然》,英国)、Science(《科学》,美国)

2500

50

30000

SCI收录

大类分区1

500

10000

大类分区2

250

3000

大类分区3区及以下

140

2000

EI收录

发表文章收录

120

2000

会议论文收录

60

1000

ISTP(科学会议索引)收录

60

1000

人文社科权威期刊

综合权威

500

10000

一级权威

250

3000

二级权威

140

2000

中文核心期刊

A

100

1500

B

60

1000

C

40

1000

省级期刊

20

50

0

说明

1、论文必须以“南京晓庄学院”为署名单位(期刊体例中无署名单位者除外)。以“南京晓庄学院”为唯一署名单位的论文,可全额获得科研分及奖励与资助。校内教职工合作的论文,按第十条规定之系数分配科研分及奖励与资助。以“南京晓庄学院”为署名单位之一的、与校外作者合作的论文,只按系数计算我院作者的科研分及奖励与资助。通讯作者地址为“南京晓庄学院”的论文,按第一作者单位为“南京晓庄学院”计算。作者为我院教职工而将“南京晓庄学院”作为第二署名单位的论文,其科研分及奖励与资助按40%计算;将“南京晓庄学院”作为第三及以后署名单位的论文,按20%计算。如系合作,则根据其排序情况再乘以相应系数(见“第十条 科研工作量分配”)。

如论文署名单位中无“南京晓庄学院”,无论我院教职工在其中承担任何角色,一律不计算科研分,不予奖励和资助。

2、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检索收录,在计算科研分及奖励与资助时,就高不重复。

3、每篇论文在3000字及以上的,方可全额获得科研分及奖励与资助;少于3000字的,以3000字为基数按比例折算。

4、刊发在省级及以上报纸“理论版”上的、且不少于2000字的论文,视同期刊论文;少于2000字的,以2000字为基数按比例折算。其级别除在《南京晓庄学院学术期刊分类目录与权威出版社目录》中有特别规定者外,均视为省级期刊论文。

5、SCI大类分区依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的最新版本。

6、在我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30分,按类计算。

7、一年内,对每人Ⅱ类科研分的奖励以60分为限,超出部分不予奖励。

第六条科研成果获奖

                    目

科研分

类别

奖励

(/)

资助

(万元)

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630

50

8

二等奖

500

6

三等奖

380

4

四等奖

250

3

国家优秀图书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380

4

二等奖

250

2

三等奖

130

1

省“五个一工程”奖

一等奖

250

2

二等奖

130

1

三等奖

90

0.5

市厅级政府奖(哲学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市“五个一工程”奖

一等奖

130

0.5

二等奖

90

0.3

三等奖

60

0.1

说明:

1、获奖成果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南京晓庄学院”。

2、国家优秀图书奖、“五个一工程”奖均指学术著作类。

3、同一成果获多项奖励,在计算科研分及奖励与资助时,就高不重复。

立项课题与成果转让

1、纵向课题

级别

类型

科研分(分/项

类别

奖励  (/)

资助

国家

基金

重大项目

500

50

1:2

重点项目

380

1:1.75

一般项目

250

1:1.5

省部

基金

重大项目

250

1:1.5

重点项目

210

1:1.25

一般项目

170

1:1

指导性项目

120

10000元

市厅

项目

重大项目

130

1:1

重点项目

110

1:0.75

一般项目

90

1:0.5

指导性重大项目

100

10000元

指导性重点项目

80

8000元

指导性一般项目

60

6000元

说明:

1、申报立项的课题,主持单位必须是“南京晓庄学院”,或承担单位中有“南京晓庄学院”。

2、对国家及省级重大、重点课题中子课题(指申报时即已确立、并在申报书中列出的子课题)科研分及奖励与资助,按原母课题级别下浮计算:国家重大、重点课题子课题,对应于省部基金一般项目;级重大、重点课题子课题,对应于省厅基金一般项目。

3、同一课题或研究内容基本相同的课题在不同层次上获得多项纵向立项资助,在计算科研分及奖励与资助时,就高不重复。

4、集体申报的课题,其科研分由课题主持人提出分配意见。主持人一般可获得不少于该项科研总分的40%,其余60%由课题主持人根据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分配。

5、科研课题科研分的计算,按项目批准的任务书规定的年限平均计算每年的科研分,并在每年年终考核时,科研处在征求课题主持人的意见后将当年的科研项目科研分与奖励记入相关课题组成员的科研总分中。因故延期的不再给分。最终不能结题的项目,其已经使用的科研分与奖励须从其他科研分与奖励中扣除。

6、对我院参与研究(研究人员中有我院教职员工,承担单位中盖我院公章)并有经费到我院的项目,按照到账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计算科研分及奖励与资助。

2、横向课题

横向课题科研分,根据横向项目到帐经费计算;凡超过一万元者,采用分级累计计算法:

  

横向项目到帐经费

(万元)

科研分折算式

类别

奖励   (元/分)

额度≤1

到帐经费数(元)/500(元)

50

1<额度≤15

到帐经费数(元)/1000(元)

额度15

到帐经费数(元)/1500(元)

说明:奖励经费由项目费支出90%、学校支出10%。

3、成果转让折算得分

科研分

类别

奖励(元/分)

学院净收益金额(元)/ 2000(元)

50

第八条职务发明专利成果

项目

科研分/项

类别

奖励(元/

资助(元/项)

国家发明专利

160

50

2000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40

1000

国家外观设计专利

20

500

第九条决策咨询报告

            目

科研分/项

类别

奖励(元/

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纳

850

  

50

  

省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纳

170

市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纳

17

第十条科研工作量分配

以上各条中所涉及到的多人合作的成果(包括论文、奖励、项目等,除著作外),科研工作量采取以下方法分配:

人数

2

3

4

5

排 序

1

2

1

2

3

1

2

3

4

1

2

3

4、5

系 数

0.7

0.3

0.7

0.2

0.1

0.6

0.2

0.1

0.1

0.6

0.2

0.1

0.05

  

第十一条我院教职员工指导本科生共同发表的论文和在校际合作、联合培养时指导研究生共同署名发表的、以南京晓庄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者以南京晓庄学院为通讯作者单位)的论文,视同该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给予奖励与资助。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收回奖金与资助,学院同时作出处理并在全校公布。

第十三条对成果的性质、学术水平难以把握时,由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决定。

第十四条科研奖励与资助人员的范围为我院在职在岗人员。对有科研工作量的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给予科研奖励,但不再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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