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暂行) 南晓院教字[2016] 18 号

作者:2022/04/01 02:12


本着以生为本、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和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和《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南晓院【2015】70号)中关于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本校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爱好在专业分流后重新选择专业。为做好转专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对象

除了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生、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学生外,其他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申请转入A类专业(根据往年分流情况,由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学生,要求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

(二)申请转入非A类专业的学生要求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5;

(三)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入与专长相应专业能得到更好发展的特长生;

(四)确有特殊学习困难(应提供足以说明困难情况的材料,如由于健康原因,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和诊断证明),不能在分流后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二、转专业工作组织

(一)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学校设立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工处、招生与就业处、纪委(监察处)相关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各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工作小组(必须有转入专业教师参加)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二)转专业程序

1. 学校公布当年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方案

每年6月,学校公布当年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方案,其中明确各转入专业计划数、考核办法及A类专业。

各学院依据自身办学条件,以“适应需求”为导向,各专业以最大容量上报可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数,原则上各专业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数不低于分流后专业学生数的10%。

2. 学生自主选择申请

学校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转专业申请,安排在每年6月进行。学生根据学习志趣和自身条件,在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中选择专业填报,每个学生只能选择一个专业填报。各专业允许申请转专业人数控制在分流后该专业学生人数的30%以内,并按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高低排序,确定允许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符合上列第二条第(三)、(四)款的学生,不受此限制)。具体要求如下:

符合上列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的学生,可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提出申请同年级转专业;按特长生申请需提供在相应学科获得地(市)级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省级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含高中学习阶段)获奖证书复印件,或能提供在相应专业领域核心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复印件、授权发明专利证明复印件,或其他能佐证具有特殊专长的证明材料;

符合上列第二条第(四)款的学生,可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提出申请同年级转专业或大学二年级第二学期提出申请降级转专业,且不得转入当年录取分数线比原专业高的专业(以江苏省我校专业录取分数线为准)。

3. 学校组织统一考核择优录取

符合上列第二条第(一)、(二)款申报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核,学生考核合格后根据考试成绩和接受专业计划人数择优录取;

符合上列第二条第(三)款的特长生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核,录取不受转专业转入计划限制,依据考核成绩和所提供证明材料,经学校组织评审通过后录取;

符合上列第二条第(四)款的学生,不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核,录取不受转专业转入计划限制,依据其所提供证明材料,经学校组织评审通过后录取。

转专业考核时间安排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开学初,所有录取的学生均须校内公示,无异议者,由教务处报送主管校长审批后正式发文公布。

三、相关管理规定

1.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缺考,否则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2. 转专业结果经学校正式公布后,无特殊理由,学生不得退转或更改,同时在转专业结果公布之日起2天内,凭学生证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3.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

4. 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获得的课程学分按照《南京晓庄学院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南晓院教字【2016】1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学分互认。

5.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 各学院教务、学工管理人员在收到转专业结果公布文件后,须做好学生学籍材料、学生档案的转出和接收工作。

7. 学生转专业工作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等监督。

本办法自2016年4月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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